现金流预测注意事项
计算基准:现金流预测
基准现金流是最重要的参考对象,一般见于现金流预测报告/说明书。
一般采用的基准假设:无违约、无早偿 或 1倍违约和早偿,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
- 对于消金、小贷等分散度极高的零售类资产,通常采用1倍违约和早偿假设;
- 对于CLO、对公融资租赁等分散度较低的对公债权类资产,通常采用无违约、无早偿假设。
这是因为,对于分散度极高的零售类资产,资产表现遵循一般统计规律,在存续期内会表现出较为稳定的违约率和逾期率;而对于对公债权,由于笔数很少,单笔的违约/早偿概率不同且难以预测,在没有增量信息的前提下,采用无违约无早偿假设更为稳妥(但一旦发生违约/早偿,将对现金流结构和持有收益造成很大影响,对这一风险我们将在之后的章节中讨论)。
此外,部分项目的现金流预测表格可能有所缺失,具体体现在:
- 情景一:只计算资产端现金流入,未计算证券端;
- 情景二:计算了证券端现金流出,但未对本息进行拆分,或未对优先级不同档进行拆分。
对于这些情况,我们需要反向计算,拆解出特定一档ABS的各期还本金额。由于现金流预测本身就带一定的偏差,该部分计算无需特别精细。
调整因子:实际现金流入
对于已开始摊还的ABS,其现金流表现往往不可能跟初始预测完全一致。此时,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初始预测进行调整,具体步骤如下:
- 计算差值:对于已兑付部分,计算实际摊还与预测摊还的差值;
- 分析原因:分析差值产生原因,若对现金流有重大影响,应调整初始预测对应假设,重新计算整体现金流(如遇到大额债务人提前还款/逾期,收益权资产基本面下滑,以及房贷提前还款潮等宏观冲击),;
- 调整预测:对于未兑付部分,已原预测为基准,并将前述差值以某种合理规则分摊至每个兑付日。
重要参考:过往发行项目
对于某些同质化程度较高的ABS项目,观察历史项目的摊还情况也对现金流预测有较大的帮助。
目前,零售类ABS多采用储架式申报,同一发行人、同种资产在各期ABS之间的资产包、交易结构并无显著差别,其实际摊还情况也趋近一致。
额外关注:提前到期
虽然ABS采用过手摊还的结构设计,但最终并不一定完全依赖基础资产回收款自然摊还到期。实际摊还时,通过各种机制可能使得ABS提前到期,缩短摊还阶段。
当难以确定ABS是否会提前到期时,向管理人/发行人直接求证不失为一个好办法。
以下是能导致ABS提前到期的机制:
清仓回购
清仓回购,是指在全部偿还资产池资产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之前,赎回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一种选择权。根据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》,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%或者10%以下时,才能进行清仓回购。
清仓回购的意义:
- 缩短垃圾时间:在摊还期末尾,存续金额较小,相较于时间成本和管理成本,提前结束的性价比更高;
- 调整收益:部分项目通过清仓回购的时间、对价来调整次级投资人的实际收益。
清仓回购一旦发生,会小幅缩短ABS剩余久期,在实际计算中需要注意。参考同一发行人过往项目的执行情况是一个实用的判断标准。
假摊还
假摊还结构,是指虽然ABS采用过手摊还的结构设计,但通过资产回购、非现处置等其他方式提前到期,从而跳过最后的摊还阶段(一般设计为原始权益人/发起机构的某项权利,而非义务)。
一般情况下,假摊还模式的结构设计由发行人在项目发行前确定,并告知管理人、ABS初始投资者,因此,当发现类似条款时,可通过多方询问来确定是真摊还还是假摊还。
提前中止
此外,发行人可以通过召开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形式来提前终止项目,可能会对二级市场溢价购入ABS(成交收益率低于票面利率)的投资者造成损失。此类情况常见于剩余期限较长,票面利率较高的项目,在当前利率下行环境中,发行人有意愿提前兑付以节省资金成本。
根据一般的ABS结构设计,若大多数持有人倾向于不同意,提前终止的议案也很难被通过。我们需额外留意以下两种结构:
- 存在某种机制使得发行人可以绕过持有人大会而自行终止项目;
- 冷门发行人项目、持有人集中度高、市场化发行占比低的产品,发行人更容易私下和主要持有人达成一致(如授信行)从而确保议案通过。
部分高收益信用债的二级交易也有类似风险。